假如委托人确实存在“跳单”行为,其在已经借助中介人服务后又避免成本支付的行为,损害了中介买卖活动中的诚实诚信方合法利益,已属违约,那样即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又称“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交易或房子出租买卖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带看房、促成买卖等义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与买卖他们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别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买卖他们签订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不势必构成“跳单”,需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中介人才有权需要委托人支付报酬: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实践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名字不一,有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房子交易服务合同,还有看房确认书或看房协议书,因此,不可以简单地以合同名字来判断是不是是中介合同关系,假如合同内容在实质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约向委托人实质履行了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譬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绍委托人与房子所有权人见面、带看房、帮助双方协商等,并且委托人同意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来源。
2、委托人客观上推行了“跳”开中介人的行为。
委托人在同意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后,“跳”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跳开中介人的行为主要有:
一是委托人借助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他们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借助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他们订立合同。譬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此时,委托人又找到其他中介公司,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他们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他们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3、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如果借助了中介人提供的买卖机会和媒介服务
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委托人最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委托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重点。
不是所有“跳”过中介人的行为都构成“跳单”
通过上述剖析可知,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的行为,并不势必构成“跳单”,譬如实践中常发生的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实质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买卖,中介人无权需要委托人支付报酬。
2、委托人自己通过各种渠道查看到有关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与委托人已经查看到的信息是重复的。在此情形下,不可以直接认定中介人的服务与最后合同的签订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事先通过其他渠道查看到了有关信息。
3、同一个房源信息或许会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供应,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知道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后签订合同,是借助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假如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认可度、中介报酬费等原因而最后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买家的自由和权利。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后订立合同,主要借助的是最后选择的这一家里介人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