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子女所享有些过户登记请求权早于第三人对夫妻双方所形成的资金债权的,可以排除第三人对房子的实行
——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公司与吕蔚然、刘惠敏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案
关 键 词:案外人实行异议·离婚协议·夫妻一同财产·夫妻一同债务·物权期待权·资金债权·子女抚养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房子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子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在办理房子过户登记之前,子女享有将房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备生活保障功能和针对上述房子的特定指向性。假如子女享有些请求权早于第三人对夫妻双方所形成的资金债权,从权利所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与根源等方面剖析考量,应当认定子女的请求权优于第三人的资金债权,可以排除第三人对房子的实行。
争议问题: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子女所享有些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房子的强制实行?
法院觉得:刘惠敏夫妻于2009年5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地产归女儿吕蔚然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地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吕蔚然享有些是将诉争房地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对刘惠敏所形成的资金债权,吕蔚然享有些请求权远远早于顺德丰公司对刘惠敏形成的资金债权,具备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地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地产作为刘惠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蔚然所有,具备生活保障功能,吕蔚然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企业的资金债权。二审判决从吕蔚然的请求权与顺德丰企业的资金债权所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与根源等方面剖析考量,最后认定吕蔚然对诉争房地产所享有些权利可以阻却顺德丰公司对案涉房地产的实行,有理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