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拓展,各类防护物资消耗和需要不断增加,处于抵抗疫情一线的医疗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用防护物资紧缺现象,海内外国人及爱心企业积极行动、踊跃捐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很多的资金和物资,成为抗击疫情的要紧力量,然而最近揭秘的种种捐赠乱象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那样,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什么?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受赠单位接收防疫物资后,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捐赠目的用法防疫物资,就受捐赠最广的医疗机构而言,《卫生计生单位同意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方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同意捐赠前对捐赠项目拓展的综合评估。”第十四条规定“捐赠预评估建议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建议应当准时书面公告捐赠人。不予同意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讲解和说明。”考虑到部分医疗机构并不处于抗疫第一线,物资暂不紧缺或并不急切需要物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捐赠人提出是不是接收捐赠的建议,决定同意防疫物资后再与捐赠人签订协议。
除此之外,依据《卫生计生单位同意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医疗机构接收捐赠后应准确如实入账,对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用部门,根据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医疗机构同意的捐赠财产一般不能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能随便变卖处置,对于确需超出约定用范围用捐赠物资的,应当与捐赠人协商并征得赞同。对为了抗击疫情捐赠的资金,在疫情结束后如有剩余,协议明确结余资金作用与功效的,按捐赠协议实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作用与功效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用建议。对于医疗机构非急切需要物品、或虽符合商品水平标准但没办法被临床医务职员用、或没办法核实受赠物品是不是符合医用标准的物资,医疗机构应当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明确、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容易储存、运输和超越实质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依据《卫生计生单位同意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方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同意的捐赠财产一般不能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能随便变卖处置。对确属不容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越实质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赞同后可以处置,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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